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38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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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社保登记和税务登记关联工作,确保我局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2009年1月1日实施,市局制发《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只有社保登记号码,在“大集中”系统中找不到税务登记号码的业户按照《规则》进行关联登记。有社保登记号码,但已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的业户不按照《规则》进行关联登记。
  二、为了区分普通临时登记业户,按照《规则》进行关联登记的业户,税务登记号码以“SB”开头,登记类型为“社保户”。
  三、登记分局或登记部门对业户进行关联登记后,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交由各征收单位跟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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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缴费登记清理指引及录入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