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3]6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6
实施时间: 2003-12-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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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省局曾于1997年4月29日下发《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80号),规定“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须开具红字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近据部份地区反映,纳税人在执行这一规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为了提高我省的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的操作,经研究,现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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