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发文文号: 银函[1999]33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1999-10-27
实施时间: 1999-10-27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吸收协议存款的函》(保监函〔199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意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5年以上(不含5年),5年期以下(含5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此前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存款仍按原期限和利率水平执行到期。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
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