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0]1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1
实施时间: 2000-7-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转让无形资产合同而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4号)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转让无形资产合同,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该合同部分内容发生改变或者延长合同期限,据此合同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如果1994年1月1日以后该项合同的部分内容已作修改或者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