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6]5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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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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