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地税发[2006]6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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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在年度终了后应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清缴,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额进行自核自缴,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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