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9-1-4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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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综合服务科(岗)受理纳税人相关税务证明开具申请时,应重点审核其是否提供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对未提供主管国税部门上述证明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其先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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