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7]1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
实施时间: 2007-7-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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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物业公司在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供热费等费用时,如消费者索要发票,物业公司应向消费者开具《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二)物业公司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时,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必须逐笔开具《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领验发票的问题:
  (一)纳税人凭《纳税信用A级证书》,可以在办税窗口优先办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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