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8]18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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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鲁水管字〔2008〕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2006〕6号批准立项,我省开征水工程占用补偿费(试行)两年期满。该项收费试行两年来,对弥补维护经费不足,保障水工程安全,促进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和水工程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同意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一、凡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本省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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