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25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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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代开票金额2.5%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2.5%预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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