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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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季度预缴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时计算加计扣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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