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某公司销售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1
实施时间: 2004-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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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某公司销售人员应按何种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及销售货款回笼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销售费用,应就其个人实际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一次性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指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销售人员在取得销售提成时,应区分雇员和非雇员,分别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公司采取销售费用大包干形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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