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所[1999]2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2-27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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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深化企业改革,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针对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方式及其具体规定
  l、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其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回款额的5%以内,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据实税前扣除。未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不准税前列支。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报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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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