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58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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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开具,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的部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二、各市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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