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5]1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3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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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从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在我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开发区,下同)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房产的应征土地增值税,实行定率预征的征收方法。
  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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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补充意见:五、其他事项 (一)文件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所建造的民用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均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二)本文的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用途的楼宇(经行政管理部门立项为综合楼或商住楼的项目)。"

部分失效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1、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穗地税函[2005]18号文第五点其他事项(一)文件中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所建造的民用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外,均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二)本文的综合楼,是指同一幢建筑物具有居住、商业或办公用途的楼宇(经行政管理部门立项为综合楼或商住楼的项目)。失效。2、根据穗地税发[2007]277号的有关规定,穗地税函[2005]18号第二点第(一)款、第(二)款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结算和清算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