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1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6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有关税收问题的报告》悉。经研究,现将报告中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点多、面广、线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税收征管,对你公司对外发包、租赁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取得的租赁收入集中在长沙交纳营业税,其应税额为发包、租赁收入总额。
  二、对你公司自主经营,承包者、租赁者承包、租赁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场的经营收入营业税,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地交纳营业税。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文被下面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9-24 实施时间:2008-9-24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