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16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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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地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配表中分配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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