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地税告[2008]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0
实施时间: 2008-9-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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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制售、虚开和代开发票的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纳税人进行发票自查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与所属期限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属本次自查对象。
  自查所属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涉及偷税问题,可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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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发票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