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86]34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86-12-11
实施时间: 1986-12-11
失效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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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外国公司在参与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时,应为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做出贡献;在合同生效后,应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一次性的签字费。对于上述外国合同者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签字费和贡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合同签字费,可允许列为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外国石油公司根据石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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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