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3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5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