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8]1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4
实施时间: 2008-4-14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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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户籍监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应用和税收征管实际,现就加强重新经营失踪纳税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失踪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又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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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单位纳税人).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个体纳税人).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关联税务登记).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