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4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8
实施时间: 2004-10-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取消了一批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现就取消的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上交给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