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财企[2007]33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2-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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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纷纷向我部反映,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联合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登记,否则不予通过工商年检。我们认为,这类规定和做法,不符合现行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一、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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