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款有关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6
实施时间: 2005-2-6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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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 号),结合各基层局实际工作中反映的具体问题,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款有关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款按规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是每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预售款,按规定利润率计算的预计营业利润,构成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与当期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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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