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8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税收征征管软件(V2.0)下发升级补丁前,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制盐企业核定税种选择行业大类和征收品目时,暂选择“其他采矿业”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