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重地税发[1995]10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3-1
实施时间: 1995-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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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稽查分局:
  近据部分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反映、实行新的营业税制后,在征收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时,有几个问题不够清楚,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房屋开发公司代收(办)费收入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公司销售房屋时,另外用发票或收据向用户收取水、电、气、闭路电视、铁门等等收入,挂在往来帐上,有的金额交有关部门,有的留有部分差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对房屋开发公司代收(办)的水、电、气、闭路电视、铁门等等收入,不管是否有差额,一律并入其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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