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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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确定我市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农村的应税所得率为5-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8-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5%,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农村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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