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上市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3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2
实施时间: 2007-3-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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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公司: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你公司《关于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上市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针对该请示中要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函告如下: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存货计价办法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新增2004年企业所得税4095.04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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