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4]9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9
实施时间: 2004-10-1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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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吉林省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于《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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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