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征[4]字[1988]6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8-11-3
实施时间: 1988-1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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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登记。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登记表》,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填报《土地使用税申报鉴定表》 (附表式一、二)。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移,使用面积扩大,减少,应税土地转免税土地,免税土地转应税土地等情况时,应于变更后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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