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5]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5-8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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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近来,部分地方税务局来电请示,少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应如何实施税收征管等问题。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鉴于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样式总局尚未下发,对上述纳税人,暂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明“临时”字样)。
  二、税务登记代码为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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