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8-13
实施时间: 2004-8-13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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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若干契税征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计税基准价由市县征收机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公开的办法确定。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征管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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