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7]10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0
实施时间: 2007-3-2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81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在与原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或重新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方可提出执业备案申请。
  (二)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