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26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6-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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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现对《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合同备案明细表(附件)。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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