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7]4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3-23
实施时间: 2007-3-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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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调整问题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确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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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doc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