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客票发展金”等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3]1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3
实施时间: 2003-6-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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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济南铁路局来函,反映该局所属各分局随同铁路运费,向客户收取的客票发展金等收费,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全部上缴铁道部,并在北京集中缴纳了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有关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具体范围未列举上述项目,部分市地税部门要求上述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或漏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济南铁路局收取的客票发展金、卧铺订票费、候车室空调费、机车出租费、客车租用费、使用费、保温车运费、长大货车运费、长大货车使用费、货车租用费等是国家税务总局列举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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