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征[1999]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7-12
实施时间: 1999-7-12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商用收款机的使用日益普遍。为适应新形势下纳税人经营和国税部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商品流通领域启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名称为“山东省商业销售发票”,供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采用税控收款机收受款项时使用。
  二、专用发票分为平推式(以下简称“平推式发票”)和卷筒式(以下简称“卷筒式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