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5]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发文时间: 1985-4-8
实施时间: 1985-4-8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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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特作以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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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