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
实施时间: 2006-1-23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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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模式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新机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年度纳税申报的完成,标志着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后纳税申报和法律责任正式确立。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转换后,要求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切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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