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9
实施时间: 2006-2-1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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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对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分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对照本《通知》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产品范围,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对其他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但又不属于《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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