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发[2006]10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8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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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监控散户”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规范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加强我省个体工商业大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业大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业大户是指:凡省城纯营业税户年营业额为200万元、非营业税户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设区市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县(市)城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以上;乡镇(工矿区)所在地年营业额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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