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6]1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7-4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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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省总工会:
  你单位《关于明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工[2006]5号)经省政府转来已收悉。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虽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报省政府审定同意,但奖金由获奖单位从本企业开支,是一种先进集体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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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