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5]18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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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的地税机关也要求其缴纳印花税,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问题。对此,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前,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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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