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6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2-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7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湖北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属连锁超市型民营商贸企业,主要面向乡镇以下农村市场,是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秀试点企业。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增值税征管,经研究,现就富迪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增值税实行“分店预征、总店结算”的征收方式。即: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按其所属全部直营店当期的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预征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1、第二条中“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在2007年2月16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就税务登记事项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提出申请,富迪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7年2月底前办理完相关事宜”失效。
2、第四条中“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修改为“各分公司应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第五条第二款中“流转税”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
4、第七条“从2007年1月1日起,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的预征率暂确定为0.9%”废止。
5、第九条中“因富迪公司所属分公司前期已签定购销合同及征管方式改变后证照、户头变更等问题,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和账户与总公司不一致的,在2007年3月31日前,由各分公司在所在地国税机关认证后报总公司申报抵扣”失效。

6、第九条中“2007年4月1日以后,各分公司必须按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全部集中在总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认证抵扣,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