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7]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7
实施时间: 2007-3-27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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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应要求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按照《通知》中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格式与纳税人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并按照《通知》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含附件,下同)的格式及要求选择出具相关的鉴证报告。总局文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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