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5]1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5-12-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2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改进票据领购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05]19号)精神,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学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使用地税发票。
  一、凡青岛市教育局及其所属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