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财外字[2000]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1-17
实施时间: 1999-1-1
失效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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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来源于中央级国有外贸企业上缴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三条  凡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且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外贸企业及中央企业集团中的专业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外贸企业),均可申请返还所得税。
  中央外贸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51%以上的非全资子公司均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中央外贸企业控股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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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1]5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4-4
实施时间:2001-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12-11
实施时间:2001-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