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2]1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3
实施时间: 2002-10-1
失效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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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行社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间的购物佣金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间的购物佣金结算业务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佣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旅行社向旅游商品经营单位结算佣金时开具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任何票据不得代替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使用。
  二、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必须如实填写消费金额和佣金比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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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规定,《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