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1]1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7
实施时间: 2001-7-20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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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及海上旅游业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在原来启用的“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团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团体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专用发票和专用定额发票是从事海上旅游经营者为客户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除此之外的其他票据,任何单位有权拒绝。
  二、团体专用发票的规定为176MM×94MM=48K,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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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