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5号——经营租赁:鼓励措施
发文文号: 解释公告第15号
发文部门: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6-1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解释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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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问题
  1.在就新的经营租赁业务或续租业务进行谈判时,为了达成租赁协议,出租人可能会提出一些鼓励措施。例如,由出租人补偿或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或预先支付一笔现金(例如,重新安置费用、租赁物改良费用或与承租人预先存在的租赁协议有关的费用)。也有可能在租赁初期免租或减租等。
  2.问题是,承租人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经营租赁中的鼓励措施。
  二、结论
  3.所有新的经营租赁协议或续租协议中的鼓励措施都应作为同意使用租赁资产净对价的组成部分,不论鼓励措施的性质、形式或支付时间。
  4.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将鼓励措施的成本总额作为租金收益的减项按直线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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